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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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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077號劉竑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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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丙112審簡字第107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竑均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077號劉竑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應受送達人劉竑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刑事判決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10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竑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第2209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2年度審易字第73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竑均犯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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