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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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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275號董坤元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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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治112年度訴字第22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董坤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7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董坤元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劉淼超  
被   告 董坤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柒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壹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股       別:治股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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