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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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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6號許恩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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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附節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學112訴字第2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湯皓詠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76號秦漢宗等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許恩蕙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股別:學
書記官:鄭如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皓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234號、第28144號、第28565號、第32900號、第3418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湯皓詠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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