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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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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97號黃秋南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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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秋112聲字第109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秋南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097號黃秋南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黃秋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    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秋南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995號、112年度罰執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秋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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