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2636號余再添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26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余再添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636號原告苑麟交通汽車有限公司與被告余再添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636號
原      告  苑麟交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被      告  余再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