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72號李慧芬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昕112年度事聲字第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提存人即被代位人李慧芬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事聲字第72號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
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提存人即被代位
人李慧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72號
異 議 人 莊秀銘
相 對 人 邱獻章
提 存 人
即被代位人 李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民國112年6月7日
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345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281號、100年度存字第2653號提存事件,提
存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50萬元、新台幣300萬元,均准予返
還。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