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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007號韓坤霖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60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韓坤霖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00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韓坤霖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節本)
112年度北簡字第600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韓坤霖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600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6 月20日下午4 時2 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9,134 元,及自民國112 年6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31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000 元,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9,134 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