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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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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65號陳柏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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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3365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柏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6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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