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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88號阮建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2年度訴字第11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建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18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阮建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阮建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7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萬24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1 系爭信用卡契約之帳款 5萬0439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1184元、其他費用308元) 左列本金中之4萬8947元,自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2 系爭貸款契約之借款 47萬0909元 自11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2%計算。 合計 52萬1348元 (略)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