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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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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92號劉光哲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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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訴字第21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光哲之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9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光哲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劉光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2,631元,及其中新臺幣45,102元自民
國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
新臺幣475,059元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7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7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2,6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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