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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26號郝調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能112聲字第102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郝調明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026號郝調明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郝調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股別:能股
書記官:鄭雅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郝調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925號、112年執字第3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郝調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 黃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件:受刑人郝調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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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聲1026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