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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16號黃飛鴻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和調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黃飛鴻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1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聲請人黃飛鴻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聲請駁回。
股 別:和調股
書記官 蔡佳欣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