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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STEFANL SUMAMPOW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國112簡字第17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TEFANL 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判決1
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STEFANL SUMAMPOW(中文姓
名:蔡雯好)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STEFANL SUMAMPOW(中
文姓名:蔡雯好)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TEFANL 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4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TEFANL SUMAMPOW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
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