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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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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625號劉青霖(原名劉智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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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66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青霖(原名劉智維)之判決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62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青霖(原名劉智維)間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6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劉青霖(原名劉智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併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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