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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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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2號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即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盧森(LO SAM THOMAS)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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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即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盧森(LO SAM THOMAS)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2號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即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盧森(LO SAM THOMAS)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唐綠蓮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即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盧森(LO SAM THOMAS)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八六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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