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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000032號唐瑋駿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唐瑋駿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32號原告林亭葶、唐瑋駿
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32號
原 告 林亭葶
唐瑋駿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訴訟代理人 蔡佳蒨
楊筑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