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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1號被告劉賢明、被告許劉垣、被告劉雪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4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賢明、被告許劉垣、被告劉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1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賢明、被告許劉垣、被告劉雪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劉錦隆
被 告 劉賢明
許劉垣
劉雪
劉素貞
林劉由美
劉游洵華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劉賢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新店區莊敬段七六八之一地號土地上所設定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劉賢明、許劉垣、林劉由美、劉雪、劉素貞及劉賢能各負擔八十四分之十三,餘由被告劉游洵華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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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訴411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