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541號鄧錦鴻之民事上訴暨理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小字第5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鄧錦鴻之民事上訴暨理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541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鄧錦鴻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上訴暨理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鄧錦鴻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