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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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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1545號譚容琮、譚張秀軒(原名:譚芳軒)之撤回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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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小字第15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譚容琮、譚張秀軒(原名:譚芳軒)之撤回通知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54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譚容琮、張容豪、譚張秀軒(原名:譚芳軒)、張乃岑、譚惇慧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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