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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201號曾清永即曾清詠(即34之1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鍾麗月(即34之1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林陳阿花(34號建物所有人)、曾志忠之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亥字第462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清永即曾清詠(即34之1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鍾麗月(即34之1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林陳阿花(34號建物所有人)、曾志忠之112年8月17日上午10時整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20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司執46201)等與債務人曾志忠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