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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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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058號徐陳錫媛(即徐翔嶸之繼承人)之撤回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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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小字第10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陳錫媛(即徐翔嶸之繼承人)之撤回通知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105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孫赫熔、徐陳錫媛(即徐翔嶸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函文內容:本件原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因撤回訴訟故取消庭期。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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