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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71號原告姜榮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行智112年度交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原告姜榮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81 條第 1 款及第 3 款、第 8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字第71號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姜榮昇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正本由本院智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71號
原 告 姜榮昇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