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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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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71號原告姜榮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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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行智112年度交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原告姜榮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81 條第 1 款及第 3 款、第 8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字第71號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姜榮昇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正本由本院智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71號
原   告 姜榮昇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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