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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239號許艷娥,崔亮清,蔣可艷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蔣可艷、許艷娥、崔亮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23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14時20分,在
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