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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43號相對人陳致儀(EMILY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相對人陳致幸(JOCELYN CHU-SHING CN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相對人陳致芬(JUDY CHU-FUN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相對人陳致德(DAVID CHU-TE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相對人陳徐秀敏(SHIOW MIN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事聲字第4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致儀(EMILY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相對人陳致幸(JOCELYN CHU-SHING CN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相對人陳致芬(JUDY CHU-FUN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相對人陳致德(DAVID CHU-TE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相對人陳徐秀敏(SHIOW MIN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事聲字第43號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致儀(EMILY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相對人陳致幸(JOCELYN CHU-SHING CN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相對人陳致芬(JUDY CHU-FUN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相對人陳致德(DAVID CHU-TE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相對人陳徐秀敏(SHIOW MIN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43號
異 議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相 對 人 陳致儀(EMILY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
陳致幸(JOCELYN CHU-SHING CNEN)即陳俊仁之繼
承人
陳致芬(JUDY CHU-FUN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
陳致德(DAVID CHU-TE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
陳徐秀敏(SHIOW MIN CHEN)即陳俊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聲字第168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四四九七號擔保提存事件異議人所提存之擔保物面額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萬元之(A00000 000 央債甲九)102年度甲類第9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發還。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