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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175號陳晉維(即陳素之繼承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81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晉維(即陳素之繼承人)之民
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175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晉維(即陳素之繼承人)間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 發布日期:112-07-23
- 更新日期:112-07-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