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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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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248號陳黎瑩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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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訴字第2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黎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4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黎瑩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4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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