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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272號鄧源敦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2年度訴字第22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源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7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鄧源敦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7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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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連浩瑋
被 告 鄧源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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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84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5,840元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