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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321號呂永鵬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83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永鵬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32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呂永鵬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3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呂永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