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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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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508號張陶陶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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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小字第25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陶陶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250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大偉、張陶陶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14時17分在
      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
      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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