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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08號被告張美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24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美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0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美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0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陳鴻瑩
被 告 張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零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