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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0號李世根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世根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0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世根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霍薇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57號
異 議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1段126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俊達
住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2段27之8號4
樓
相 對 人 盧繼誠 籍設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2段160號3樓
(臺北市文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
盧繼珍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光路18號
上列異議人就其與相對人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45559號裁
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