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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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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0號李世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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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世根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0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世根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霍薇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57號
異 議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1段126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俊達  
           住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2段27之8號4
            樓
相 對 人 盧繼誠  籍設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2段160號3樓
           (臺北市文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
      盧繼珍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光路18號
上列異議人就其與相對人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45559號裁
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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