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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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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金簡字第000029號杜致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函文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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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金簡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杜致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及補正函文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金簡字第29號原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杜致緯間清償交割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函文,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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