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593號陳庭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15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庭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593號原告劉維智、許銘嵩與被告陳庭海*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