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9729號高惟真(原名:高碧雲)之應買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公字第1397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惟真(原名:高碧雲)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9日北金職七字第25號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972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高惟真(原名:高碧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