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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85號葉朝華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愛112聲字第118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葉朝華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185號葉朝華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葉朝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朝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112年度執字第3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朝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