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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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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252號盧德霖(即盧美金)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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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62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德霖(即盧美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25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盧德霖(即盧美金)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2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被   告 盧德霖(即盧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壹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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