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299號孫明宏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昕112年度訴字第12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明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29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明宏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9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孫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
仟肆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