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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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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141號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淑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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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昕112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淑惠之
   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14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果田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淑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陳怡伶  
被   告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
壹佰參拾玖元、捌仟貳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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