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141號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淑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昕112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淑惠之
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14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果田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淑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陳怡伶
被 告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
壹佰參拾玖元、捌仟貳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