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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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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2638號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勝暉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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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26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勝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638號原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勝暉、黃清和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638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吳秉橙
被   告 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勝暉
被   告 黃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勝暉、黃清和
110年9月27日
  5,319,000元
111年5月29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681元 
合    計               22,681元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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