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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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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吳鴻錦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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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鴻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鴻錦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被   告 吳鴻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2,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0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22,9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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