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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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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緝字第2號崔文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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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丙112審重訴緝字第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崔文龍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重訴緝字第2號崔文龍煙毒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崔文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刑事判決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重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文龍
選任辯護人 劉力維律師
蘇意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26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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