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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4890號張語軒之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74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語軒之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40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語軒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繕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