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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119號承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王登麒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承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王登
麒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11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