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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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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906號蘇銘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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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寅112簡字第190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蘇銘祥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906號蘇銘祥妨害風化案件,應受送達人蘇銘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銘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偵字第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銘祥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未扣案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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