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66號黃睿宇之民事上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2年度簡上字第3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黃睿宇之民事上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36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上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準備程序通知)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