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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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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19號福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永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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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15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福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永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1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福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永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1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楊尚樺    住同上
被   告 福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永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零參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零參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再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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