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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84號林均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19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均澤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84號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均澤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84號
原 告 沈銘聰
送達代收人 陳泠君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林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