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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7號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春蕙、被告許藏介、被告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鑫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0年度訴字第3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春
蕙、被告許藏介、被告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劉鑫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5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