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922號范真碩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69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真碩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92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范真碩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9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范真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7,324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合        計             4,85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