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58號周鴻維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訴字第24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鴻維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45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周鴻維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